各科室:
《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和宣传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》已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会研究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二○一○年三月二十日
政府办公室信息和宣传工作考核奖励
暂 行 办 法
为全面提高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水平,充分调动办公室全体人员参与宣传灌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核奖励对象
县政府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。
二、考核奖励范围
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(室)刊物采用的各类调研文章、政务信息和新闻作品(包括市级以上报刊、政府门户网站采用信息或文章)。
三、目标任务
专职信息人员撰写信息基础得分为每季度40分或每年度180分。非专职信息人员每人每周撰写一篇以上政务信息报信息科,每季度得分不少于10分或年度得分不低于50分。
四、奖惩办法
(一)信息
1.被国务院办公厅内刊采用的政务信息(40分)每篇奖励2000元,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(40分)再奖5000元。
2.被省政府办公厅《专报信息》采用的调研类文章(15-25分)每篇奖励2000元;《信息简报》、《江苏信息摘报》采用的信息(5分)每篇奖励200元;《共享信息》采用的信息(3分)每篇奖励100元。以上信息被省有关领导批示的(20分)再奖1000元。
3.被市政府办公室《专报信息》采用的调研类文章(10分)每篇奖励200元;《昨日情况》、《专报信息》(动态类)、《连云港市政务信息》采用的信息(分别为4、3、2分)每篇奖励50元(省采用的奖200元);《昨日情况》采用的简讯(1分)每篇奖励10元;《沿海发展动态》采用的信息(2分)每篇奖励10元。以上所有信息被市领导批示的(10分)再奖300元。
4.信息科按周对政务信息上报、采用完成情况进行统计、通报。每季及全年按完成情况兑现奖励。专职信息人员完成任务予以减半奖励,未完成的不予奖励;非专职信息人员完成任务予以全额奖励,未完成任务的减半奖励。未完成全年信息上报、采用任务的年终不参与评先评优。
5.年终根据政务信息得分情况设信息优胜奖三名,分别奖励1000元、800元、500元(省市排名不退位的前提下,专职信息人员扣除基础分后参加评比)。
6.政务信息工作在年终上级考核评比中,获市第一的奖励1000元,在此基础上全省排名每进一位奖励2000元。奖励分配方法为:根据我县在省、市的全年总得分情况,按个人得分(专职信息人员扣除基础分)占总得分的份额给予奖励。
(二)宣传
在媒体发表正面宣传灌南、扩大灌南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文章,对第一作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:
1.被《人民日报》、《光明日报》、《经济日报》、《求是》采用的,给予稿费的10倍奖励;文章刊载版面为头版头条的,给予稿费的20倍奖励。被中央人民政府网采用的,每条奖励1000元。
2.被《新华日报》、《群众》采用的,给予稿费的8倍奖励;文章刊载版面为头版头条的,给予稿费的16倍奖励。被江苏省政府网采用的,每条奖励200元。
3.被《工人日报》、《农民日报》、《中国青年报》和其他省级党委机关报采用的,给予稿费的6倍奖励;文章刊载版面为头版头条的,给予稿费的12倍奖励。
4.被《连云港日报》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机关报采用的,给予稿费的4倍奖励;文章刊载版面为头版头条的,给予稿费的8倍奖励。被连云港市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,每条奖励20元。被县政府《调查与研究》采用的调研文章,每篇奖励200元。
5.被上述媒体主办的二级报刊及其网站采用的,按标准减半奖励。
6.同一文章被上述多家媒体采用的,按以上标准酌情计算奖励。
7.稿件须由分管宣传领导审核后,方可向媒体投稿。自行投稿被采用的,不予奖励。
8.奖励由秘书科每季集中兑现一次。兑现时作者须提供刊载文章报刊复印件和稿费汇款单(通知单)复印件。
五、执行时间
1.本办法由县政府办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2.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。
主题词:信息宣传 奖励办法 通知
抄送:县委办公室,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县政协办公室。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0日印发
共印:30份